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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上訴人 許秀雀(即許林八重之承受訴訟人)
許郁旋(即許林八重之承受訴訟人)
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社團法人臺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預納鑑定費新臺幣貳拾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
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請求其所有之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需役地)通行被上訴人所有同段865地號土地如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109年8月1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000-0、000-0部分計201.30平方公尺(供役地),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為釐清需役地因通行供役地所增加之價額,乃有囑託鑑定之必要,上訴人已同意預納費用由社團法人臺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為鑑定(見本院卷第197至198、292頁),經本院囑託該公會為鑑定,鑑定費用除初勘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萬6,500元上訴人已繳納外,辦理估價作業費用為20萬元(見本院卷第311頁),此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如未預納,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
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該公會繳納,並向本院陳報,逾期未預納,本院將依首揭規定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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