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9,上,9,2020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上訴人 駱旭淵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複代理人 林湘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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