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9,家上易,11,20220208,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許育僑

訴訟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視同上訴人 許惠珺
被 上訴人 許采韻

訴訟代理人 吳聖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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