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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許育僑
訴訟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視同上訴人 許惠珺
被 上訴人 許采韻
訴訟代理人 吳聖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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