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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94號
上 訴 人 蔡國祥
訴訟代理人 蔡淑卿
張俊文律師(法扶律師)
黃逸豪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 訴 人 蔡太吉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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