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9,重上,14,2020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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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吳佳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盈貴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545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上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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