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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林慶豪
法定代理人 林水炎
上 訴 人 陳麗霞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郭婷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林慶豪、陳麗霞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分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900元、34,170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林慶豪、陳麗霞請求之金額分別為400萬元、220萬元(見本院重上卷第13、61至6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60,900元、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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