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蘇珮云
即原審原告
訴訟代理人 王碧霞律師
上 訴 人 王會英
即原審被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承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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