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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侯乃弘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上訴人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順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惠萍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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