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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易字第16號
原 告 A女(民國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B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E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邱循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敬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蘭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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