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0,聲,9,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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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因上訴人明棋股份有限公司與楊家為等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重上字第

二十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四月八日、
一○九年五月六日、一○九年六月十五日、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一○九年九月七日、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一一○年一月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核對本件歷次準備程序筆錄,確認歷次開庭內容及兩造於庭訊時之問答情狀與筆錄是否相符,以利上訴人為本案之攻防,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0號民國109年4月8日、109年5月6日、109年6月15日、109年7月27日、109年9月7日、109年11月16日、110年1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0號之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聲請當庭對話,難謂非屬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張季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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