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0,聲國,1,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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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國字第1號
異 議 人 黃豊喬
上列異議人因與臺南市政府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本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再國易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民國109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下稱準備程序筆錄)、同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下稱言詞辯論筆錄)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應記載而漏未記載事項,異議人據以聲請更正系爭筆錄,詎原處分書未依異議人之聲請更正,而就記載錯誤、遺漏之攸關整理、確定兩造不爭執、爭執事項重要法官諭知及兩造聲明、攻擊或防禦主張,恝置不問、隻字未提,不依法更正,卻無視卷證、空言指稱「經核對並無不符,無更正必要」,與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2項、第271條、辦理民事訴訟法應行注意事項第78條規定有違,為此提出異議,請求予以更正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13條規定:「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及自認。

二、證據之聲明或捨棄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

三、依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

四、證人或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

五、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

六、裁判之宣示。

除前項所列外,當事人所為重要聲明或陳述,及經曉諭而不為聲明或陳述之情形,審判長得命記載於筆錄。」



同法第216條規定:「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21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

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準備程序筆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各當事人之聲明及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二、對於他造之聲明及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三、前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及整理爭點之結果,復為民事訴訟法第271條所明定。

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1項前段係規定,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是言詞辯論筆錄除記載同項第1款至第6款及審判長依同條第2項命記載之事項外,僅需記載其要領,即記載言詞辯論經過之大概情形,尚無需將開庭之過程、在場者陳述之內容、其喜怒哀樂等一一詳細記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67號民事裁定參照)。

三、異議人固請求將附表所示內容更正(補記)於系爭筆錄;惟異議人所提筆錄錯誤、遺漏處,經核對其要領並無不符,記載之要旨並無損異議人法律上之利益,其請求更正筆錄,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本院書記官不准許更正系爭筆錄,並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准予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附表一:準備程序筆錄
編號 聲請更正(補記)內容 數位錄音播放時間 1 法官:許大律師,妳們在2個禮拜之內來的及嗎? 44分29秒 2 再審被告訴訟代理人:庭上,來的及。
44分36秒 3 法官:準備書狀他有寄給妳,妳也可以看,看完以後2個禮拜內,就他另外請求增列的不爭執事項,妳以書狀表示意見。
44分38秒 4 再審被告訴訟代理人:好。
44分46秒 5 法官:如果沒有表示意見,那就是同意。
44分48秒

附表二:言詞辯論筆錄
編號 聲請更正(補記)內容 數位錄音播放時間 1 審判長:再審原告所提109年11月6日民事聲請狀,再審原告請求增列爭執、不爭執事項,再審被告有無意見? 10分05秒 2 再審被告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增列,請以鈞院(準備程序)所整理的為準。
10分55秒 3 再審被告:就庭上今日在螢幕上所載不爭執事項,再審原告於前審109年3月11日準備程序,已通通表示對於鈞院這樣整理「沒有意見」,我們認為沒有增列必要。
23分02秒 4 再審原告:沒有喔,我沒有表示「沒有意見」。
23分24秒 5 再審原告:再審理由:一、引用民事訴訟再審之訴狀、再審補充理由狀、準備書狀及民事辯論意旨狀所載。
二、請求重點說明如下: 2分28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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