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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冠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嘉華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何嘉泰等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原告即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依被上訴人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而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且卷內又無可供本院認定被上訴人於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客觀利益為何的資料,應認被上訴人請求的客觀利益無從衡量,屬於不能核定的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現行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顯有未合。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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