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1,再易,9,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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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高樹木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蕭定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93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5,5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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