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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陳志青
訴訟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
上 訴 人 陳志埕
陳碧芬
被上訴人 陳碧珠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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