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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8號
上 訴 人 林明翰
訴訟代理人 蘇清恭律師
視同上訴人 張淑貞
被上訴人 大台南餐飲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財榮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顏淑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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