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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張喬舜
張凱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翔安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世英
張淑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仟芳
被 上訴 人 黃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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