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太子爺廟
法定代理人 許清標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羽誠律師
被上訴人 何建螢
周慶隆
謝文章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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