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林政法
林育葳
林崑郎
共 同 蔡佳渝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律師
上 訴 人 王福源
訴訟代理人 莊永頡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瑞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宥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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