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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聯福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穗彬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雲林縣虎尾鎮公所間履行契約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萬3905元【計算式:(雜質回收物442.781公噸)(不需負擔焚化爐每公斤平均5元之處理費)1000公斤=221萬390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萬446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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