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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9號
聲 請 人 紀美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間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確定判決(112年度勞上易字第9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在本院112年度勞上易字第9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審理中,有提出「兩造縱未另訂服務契約已成立以該設置與運作要點辦法為內容之契約、課程中心年度績效考評;
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被上訴人為執行總計畫及其第三課程中心執行子計畫,全省分別設立共七個課程中心在被上訴人之總計畫項下之人員、總計畫由教育部交辦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工作圈由本署署長或副署長或指定一人兼任執行總計畫職務、上訴人屬第三課程中心編制人員,又非北港農工編制人員、且執行計畫之成果乃計畫主持人由第三課程中心呈報,而非謂北港農工」等相關事實及理由,然系爭確定判決未記載上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事項,對於判決有重大影響。
為此,就系爭確定判決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自明,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係就系爭確定判決有上述未就其上訴理由記載並為准駁論述,而聲請本件補充判決。
惟查,系爭確定判決核無就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有漏未判決之情事,而聲請人所指上開情形,核屬就系爭確定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而再事爭執,核與聲請補充判決要件不符,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補充判決,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洪挺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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