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黃燈全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律師
被上訴人 高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被上訴人 沈志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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