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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施美玲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
鄭絜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被上訴人 施伯宜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龔柏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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