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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郭同會
被上訴人 郭素密(即吳志賢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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