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2,簡易,21,2024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易字第21號
原 告 張書慈 住雲林縣○○市鎮○里○○路000號0樓
被 告 黃傳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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