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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易字第21號
原 告 張書慈 住雲林縣○○市鎮○里○○路000號0樓
被 告 黃傳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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