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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張合順
法定代理人 張添池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受命法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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