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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A○1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 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
被 上訴人 A○2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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