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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林金雀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賴國欽律師
被上訴人 吳弘傑
吳琬琳
吳弘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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