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2,金簡易,109,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易字第109號
原 告 呂婉辰


被 告 汪晉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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