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3,上易,20,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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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蔡泓諭
訴訟代理人 錢冠頤律師
被上訴人 柯世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故對伊有所不滿,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之住處,以「關小傑」、「柯小柯」、「柯恩」等臉書帳號,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臉書上,以附表所示之帳號,張貼附表所示之文字並張貼伊之照片,以此方式長期侵害伊之隱私權且足生損害於伊之名譽,使伊因此精神倍感痛苦,除原審已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本息部分外,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及第28條第2項、第3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再給付伊精神慰撫金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有關原審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萬元本息部分,及上訴人就原審駁回其請求超過30萬元部分,均未聲明不服,該等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不予贅述)。

二、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原審就上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請求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故對其有所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及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之犯意,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之住處,以「關小傑」、「柯小柯」、「柯恩」等臉書帳號,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臉書上,以附表所示之帳號,張貼附表所示之文字及上訴人之照片,以此方式侵害上訴人之隱私權及名譽,而被上訴人迄今仍未刪除全部貼文,臉書上仍有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貼文及照片等情,業據其提出臉書貼文為證(見原審卷第69-71頁、本院卷第81-87頁)。

又被上訴人上開行為,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87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2169號刑事簡易判決以被上訴人所為係以一行為接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被上訴人有期徒刑3月(下稱系爭刑事案件)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刑事案件卷宗查閱無訛。

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

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上訴人上開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29條第2項亦已分別明訂。

查被上訴人以「關小傑」、「柯小柯」、「柯恩」等臉書帳號,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臉書社團上,故意張貼內載有侮辱、誹謗上訴人之文字,及記載上訴人姓名及公司名稱之貼文,並於其上張貼上訴人照片,所為自已分別侵害上訴人之名譽及隱私權,且情節非輕,是依前揭法條之規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就前揭侵權行為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

㈢再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查上訴人為○○畢業,現擔任公司負責人,每月薪資約??萬元;

被上訴人為○○畢業,職業工,未婚,經濟狀況勉持等情,業據兩造分別於原審及系爭刑事案件警詢時所陳明(見原審卷第39頁、系爭刑事案件他字卷第50頁),並有兩造110年、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見原審限閱卷)。

本院審酌被上訴人於偵查中自述因懷疑上訴人曾於104年間在其手機內安裝軟體,導致手機被定位而遭警察騷擾,為求上訴人解決此事,明知上訴人並無如附表貼文內容所示之情形,竟自109年4月23日起至111年10月8日止,陸續張貼上訴人照片,及內載有「惡劣」、「畜牲」、「垃圾」、「狗雜種」、「豬狗不如」及「出賣員工」、「為了利益可以出賣任何人」、「吸毒」、「吃軟飯」等足以貶損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文字及上訴人姓名、公司名稱之貼文,於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臉書社團,直接公開上訴人之個人資料於公眾達11次,嗣上訴人經友人告知此事,於臺南地檢署向被上訴人提告後,被上訴人明知其並無證據證明上訴人曾於其手機安裝定位軟體之事實,卻於111年9月3日警詢後,仍繼續在臉書社團中張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貼文及上訴人照片,且至今仍未將附表編號10、11之貼文刪除(見系爭刑事案件他字卷第92-93頁、偵字卷第42-43頁、本院卷第81-87頁),導致以在網路上招募仲介人力為業之上訴人,其名譽、商譽受有一定之不良影響,足見被上訴人前揭所為,其侵權行為之情節及惡性均甚為重大。

且被上訴人透過無國界之臉書社團公然侮辱、誹謗上訴人吸毒、吃軟飯、出賣員工、不給予員工法定保障,並直接公開其個人及公司資訊,侵害上訴人名譽及隱私,自讓上訴人擔心曾觀覽前揭貼文內容之不特定人,會因相信該貼文內容而對其本人及所經營人力仲介公司投以異樣眼光,甚至影響公司業務推廣,而受有相當程度之精神上痛苦,暨衡量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被上訴人前僅曾於104年間在上訴人公司擔任臨時工,卻自109年起無故張貼如附表所示貼文,經上訴人提起刑事告訴後,迄今仍未刪除部分貼文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15萬元為適當。

是以,除原審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之非財產上損害數額外,上訴人得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萬元(計算式:15萬元-5萬元=10萬元)。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2、3項、第29條之規定,就原審判命給付金額外,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至於上訴人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劉秀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馥萱
附表
編號 帳號 張貼時間 貼文內容 1 柯小柯 111年1月11日某時 台南惡劣人力蔡泓諭日薪1000還會出賣員工真是畜牲 2 109年10月11日某時 台南最惡劣人力仲介 蔡泓諭向業主請款2000發給工人1050而且沒給員工投保!真是垃圾畜牲 3 109年4月23日某時 這個是日盛人力的狗雜種蔡泓諭,此人為了利益可以出賣任何人,是個畜牲垃圾 而且這個傢伙是吸毒吃軟飯的 4 110年4月23日上午7時29分許 這個人叫豬狗不如的蔡泓諭,此人為了利益可以出賣任何人,是個畜牲垃圾而且這個傢伙是吸毒吃軟飯的 5 111年10月8日凌晨0時39分許 台南惡劣人力蔡泓諭日薪1000還會出賣員工真是畜牲 6 關小傑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21分許 台南惡劣人力蔡泓諭日薪1000還會出賣員工真是畜牲 7 000年0月00日下午11時36分許 台南惡劣人力蔡泓諭日薪1000還會出賣員工真是畜牲 8 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54分許 台南惡劣人力蔡泓諭日薪1000還會出賣員工真是畜牲 9 柯恩 111年7月29日上午10時15分許 台南臭名昭的人力仲介 台南惡劣人力蔡泓諭日薪1000還會出賣員工真是畜牲 10 111年8月14日某時 台南惡劣人力蔡泓諭日薪1000還會出賣員工真是畜牲 11 111年8月30日某時 台南惡劣人力蔡泓諭日薪1000還會出賣員工真是畜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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