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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82號
上 訴 人 遊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智揚
被上訴人 愛好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印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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