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36號
抗 告 人 洪文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羅淑美間終止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關於對本院113年4月3日命補繳抗告費裁定之抗告」所為之裁定,提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