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3,抗,27,2024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7號
抗 告 人 王劉素珠
相 對 人 姜美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9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民事執行處110年度司執字第4431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下稱系爭分配表異議之訴),原法院以伊未在系爭執行事件民國112年8月30日分配期日1日前向民事執行處以書狀提出聲明異議,認伊就系爭分配表未有合法聲明異議,所提之系爭分配表異議之訴不合法,而為裁定駁回(下稱原裁定),然伊已於112年8月29日至原法院聲明異議,原法院執行法官亦有准許伊於10日內提出書狀,原裁定未詳加查明,逕予駁回系爭分配表異議之訴,顯有不當,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準此,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必須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書狀,並應於書狀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倘異議人所提出之書狀未為上開記載,且未於分配期日1日前完成補正程序,其異議即不合法定程式,為不合法,不生異議之法效,自無依強制執行法第40條第1項、第40條之1相關規定終結,或由異議人依同法第41條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以解決該爭端之餘地。

是以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如未經合法之異議程序,所提起之分配表異議之訴,亦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72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必須先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為合法異議,且該異議尚未終結,始得為之。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相對人前持原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032545號債權憑證、109年度司執字第02078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王春美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雲林縣○○鄉○○段00000-000建號、00000-000建號、00000-000建號建物強制執行,經原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又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於112年7月19日製作分配表(即系爭分配表),定於112年8月30日(下稱系爭分配期日)實行分配,有執行法院112年7月19日雲院宜110司執己字第44312號函、系爭分配表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宗【見系爭執行事件卷(卷面分編為卷二,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卷二)第234頁至第241頁】可稽,依上開說明,抗告人如欲對系爭分配表聲明異議,至遲應於系爭分配期日1日前,即112年8月29日以前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提出書狀為之。

㈡抗告人雖陳稱其於112年8月29日向原法院聲明異議,原法院執行法官有准許伊於10日內提出書狀云云,然遍查系爭執行事件卷證,並無抗告人所稱112年8月29日向原法院聲明異議之書狀,況依原法院於113年1月16日系爭分配表異議之訴言詞辯論筆錄之內容,抗告人訴訟代理人就原法院所提示系爭執行卷及抗告人未於系爭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之事實,表示沒有意見,而未有爭執一情,亦有該筆錄在卷足憑(見原審卷第107頁),足見抗告人未於系爭分配期日1日前以書狀提出聲明異議,並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表示對原分配表有何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至明。

㈢是依上開說明,抗告人對於系爭分配表未為聲明異議之法定程式,其未經合法之異議程序,而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即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審法院認其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並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之起訴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於法洵無違誤。

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顏淑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建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