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3,訴,1,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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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郭雅芳
訴訟代理人 魏玉枝
被 告 吳政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459號),本院於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貳佰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第二審法院刑事庭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後,其訴之追加、變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之規定為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516號裁定參照)。
又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原告於本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附民卷第3頁);
嗣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於審理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92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因網路遊戲結識成為網友並曾發生親密關係,被告並於109年1月31日至12月2日間陸續向伊借款,其後伊拒絕再予借款,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訊息或語音予伊,暗指握有與伊性交之影片,如伊不願意借款,便要將該影片散布於他人之意而恫嚇伊;
復於110年10月25日寄送內有「在來我就每戶發影片和公司了,機會我給妳了,妳不要的」等文字之信件及女性下體裸照至伊位於○○市之居所(即附表一編號11之行為),而以上開將加害伊名譽之事,使伊心生畏懼,並致生危害於安全,而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共計750,200元至被告所提供之其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受有上開金額之財產損害。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伊財產損失750,200元及慰撫金1,249,800元,合計2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恐嚇取財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易字第315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上易字第315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而確定,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查明屬實,並有上開刑事案件第一、二審判決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1至33頁);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
是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恐嚇取財之不法行為,堪認屬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被告以附表一所示加害原告名譽之訊息、語音、信件,接續恐嚇原告匯款予伊,使原告心生畏懼,而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共750,200元予被告,因而受有上開金額之財產損害,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750,200元之財產損害,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查兩造曾發生親密關係,被告前揭恐嚇原告之內容暗指其握有與原告性交之影片,如原告不願意借款,便要將該影片散布於他人,並已寄送女性下體裸照予原告,致原告對於被告是否持有其私密影像並將散佈於他人乙事心生恐懼,衡諸一般社會通念,應認被告所為已足使原告對於自身名譽深感不安,而遭受精神上痛苦,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
㈤按慰藉金之賠償,須於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6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兩造為網友,並曾發生親密關係,被告以傳送訊息、語音、寄發信件,暗指其握有與原告之性交影片並將散佈於他人之方式,恐嚇原告匯款,致原告心生恐懼而匯款,受有財產損害共750,200元,並因擔憂被告是否持有其私密影像及有無散佈他人,深恐將損及其名譽而終日惶惶不安,所承受之精神痛苦非輕;
又被告為高職畢業、未婚、職業為臨時工等情,有上開刑事第一審判決在卷可佐;
再參以兩造於111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本院卷第51至54頁),原告當年度薪資所得為368,980元,名下無財產,被告則無所得資料,名下財產僅有汽車1輛,綜合上述兩造之經濟狀況、身分、地位、被告加害程度及原告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過高。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害750,200元及精神慰撫金30萬元,共計1,050,2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無確定給付期限,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請求,而被告已於112年11月16日收受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之送達(附民卷第5頁),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50,200元,及自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徵裁判費,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日止,兩造亦無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無另行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附表一:
編號 恐嚇時間 恐嚇方式及內容 1 109年12月06日 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訊息予告訴人: 07時49分 阿你自己不是說領錢那天再給你 你自己講的餒 阿如果我不繳我沒地方住 沒地方住我沒工作 請問要怎麼還拉 蛤 你跟我講 07時49分 你不要老是就講到弟弟好不好 我根本就最近沒有他的聯絡方式 我要怎麼找 07時49分 頂多大不了 被趕出來而已啊不用住阿 沒得住也沒辦法工作 而且這樣子 你就不要到最後在那邊跟我有的沒有的 12時08分 小姐 我11月我也有預支餒 阿那個不用讓公司扣嗎 啊我沒地方住 請問一下 來你跟我講 我沒地方住 我要怎麼工作 我要怎麼洗澡 我要怎麼休息 你告訴我 我沒車餒 12時11分 沒關係 不用了 我現在人家要我走 我現在東西收一收 我走了 就這樣 我不會再 LINE你了 13時43分 我簡單講 你就是不想幫我嘛 我只問你最後一次而已 你不想 那就算了 我自己東西收一收我就走了 我等到就算等到下個月15號領錢 我那些錢我絕對也是拿來租房子用的 15時06分 還記得我們最後一次見面的時候我們做了什麼事情吧 如果你忘了的話 我不介意可以讓你再想起來 15時06分 就這樣 我也不會再打擾你了 就這樣 15時27分 請問一下 我會嫌你什麼啦 15時29分 那是你自己的認為吧 這同樣的嘛 有時候我講什麼 你自己也都是說我自己在那邊想的 不是嗎 2 109年12月06日 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訊息予告訴人: 「還記得我們最後一次見面的時候,我們做了什麼事情吧」 「如果妳忘了的話,我不介意可以讓妳再想起來」 3 110年5月13日至5月14日 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訊息予告訴人: 醜車,說話不用那麼難聽,不然你家的車是有多好是不是啊,現在跟我一點什麼關係都沒有,要不要順便我把影片寄給你家隔壁的人看,要不要順便寄給你父母看對不對,沒關係喔,沒關係。
跟我一點也沒關係,那你會跟我發生關係,還一副一臉那麼享受的樣子,還是你自己要順便看一看? 4 110年8月29日 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訊息予告訴人: 晚一點我再請人送東西到你家給你父母 你那麼喜歡把我講成這個樣子,那我就如你所願啊,我再看你父母看到我給他們東西,你爸媽受不受的了 5 110年9月1日 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訊息予告訴人: 我乾脆直接拿東西去問你父母看你父母要收多少啦 郭雅芳我只能說你不錯,我明天就親自下去,下臺南一趟到你家拜訪一下,其他的我不想講了 6 110年9月13日 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訊息予告訴人: 你不接喔,啊你不接,那我直接把東西拿給你父母看你父母要花多少? 7 110年9月24日 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訊息予告訴人: 06時36分 所以你現在很囂張是不是啊,你在囂張什麼?哈,好啊,沒關係,你那麼囂張是不是,今天我朋友一定會出現在你家的。
我MD,我不想再跟你講話了,直接叫你家裡的人看要拿多少來買回東西。
你很囂張嘛,我看你怎麼囂張給我看啊。
06時42分 隨便啦,反正你自己想想看今天你要怎樣去跟你父母解釋這樣就好了,其他的老子沒姓去。
06時43分 反正你跟你朋友覺得我在唬爛你們嗎?我在坑你們嘛對不對啊,既然你們這麼認為。
來我MD我就一次做絕一點好不好?你的鄰居公司所有同事最後你父母一定會拿到的。
要死大家一起來啊,要麼就來個魚死網破嘛對不對? 12時30分 阿不然你打算要怎麼處理阿 來啊 你跟我講啊 12時33分 然後我發現你說什麼 不想再跟我繼續有聯繫 什麼什麼的 吼 我覺得這個是唬爛的吧假的吧 感覺你還是一樣想要繼續還是跟我有聯繫 如果你真的那麼不想 媽的 就算拚死你也會想辦法弄出來 不是嗎 可是感覺你就不是不想阿 你還是希望一直跟我有聯繫的關係阿 不是嗎 12時35分 喔 所以意思照你這樣說 你也不急就對了啦 你也無所謂就對了 哇 這樣你時間很有就對了 反正你時間多到會繼續就是跟我一樣 就是時間繼續歡(台語)就對了 所以這就跟你當初講的也不一樣啊 不是嗎 一直在那邊講說什麼 最好趕快處理完 然後跟我沒有關係沒有聯繫什麼的 這個唬爛的吧 12時36分 現在是你不結束 不是我 你有本事你今天弄給我啊對不對 包括我連隨身碟我直接給你啦 免得你以後說什麼 媽的 我拿什麼威脅你威脅你 有的沒有的啦 15時34分 問了也不回 然後改那種韓國名 想也知道 大概大概也猜得出來你改那個名 也知道你改什麼的啦 20時46分 現在就是 打算就是 完全要忽略我就對了 是不是 好啊沒關係啊 反正後悔的人不會是我 8 110年9月25日 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訊息予告訴人: 01時19分 喔 所以意思照你這樣子講 意思就是說你隨便就對了 所以意思說 你父母要是承受不了 阿你也無所謂就對了 你也隨便了就對了 01時19分 那明天見吧 06時14分 反正你就自己想想吧 看你要怎麼決定啦 阿如果你什麼都不要的話 你自己去想 如果你什麼都不要 你對你朋友那邊要怎麼交代 他這樣用信用卡 信用卡那種東西我知道太多了 你一個月沒繳 他在對銀行的信用就沒了啦 第二個月 利息一定會增加的啦 然後再來是你自己啊 你外面那些就像你講的 你欠的你要怎麼還 你一個月你才多少而已 那你們是寧願是甘願去湊出來 讓我有辦法去弄給你們 還是你們什麼都不要 阿後面過得更慘 你們自己選吧 06時14分 當然 你有辦法今天趕快弄給我 我就今天趕快弄給你 06時14分 你也有 看護那邊 媽的 我打電話打電話過去他們 他們還要再拿合約過來 我又要寫一次 這樣子你懂不懂 如果我是出國了 我跟那個看護的合約也就沒了 06時14分 你是聰明人啊 我相信你不會傻傻的 不可能錢都不要啦 06時15分 反正你自己想一想 想好之後你再跟我講 你打算怎麼樣 06時15分 然後有一個重點 你要用腦子自己去想 如果我真的要唬你還騙你 我人早就失蹤了 我會讓你連找都找不到啦 可是你自己去想一想 多久了 我有沒有這樣子幹過 06時19分 唉唷 我比你還要急 我也比你更要煩 因為我也很怕 我也很擔心你沒有錢用 我也有一直再找朋友 一直再找 媽的 會理我的根本就沒幾個 有的根本就是敷衍打炮我而已 我比你更急 我比你還要煩ㄟ 我也很擔心你好不好 06時20分 就像我剛剛跟你講的啦 要嘛就要快啦 要不然我真的不知道什麼時候 媽的 會出 會出 會出去阿 我這兩天我為什麼 我一直狂 LINE 你的 我比你更急阿 我比你更擔心你沒錢用阿 阿不然我差什麼 媽的就算我今天去賣腎了啦 我請了看護了 我真的賣了啦 媽的我也沒辦法出去阿 這樣子你懂不懂啦 我賣了我開了刀 不就等於我更嚴重 06時20分 反正你現在只有兩個可以選而已啦 第一就是湊出來 第二就是什麼都不要 阿什麼都不要的後果 我相信你自己也很清楚 不用我講吧 06時26分 總之 這一次不會讓你失望 06時30分 大姊 我就算弄了也要直接去銀行 直接寫單用一次的 就像我講的 我沒時間了 06時34分 中部的醫院不是像你們南部的醫院 都有好嗎 再來 那是必須得醫院裡面附設有 SEVEN 才會有提款機那種東西好不好 07時16分 本來我們這邊就有開半天了阿 本來就有開了阿 不管今天有沒有 我看護我必須也是要先弄到吧 就算它今天有開 我沒看護我是能去寫逆啦 重點是在於看護 我要有請到看護 沒看護就算他媽的開 24 小時 我也去不了 這樣子你不懂 阿聽你這樣子講 意思就是說 喔那好啊 你想要放棄是不是 阿你什麼都不要 阿你就直接講就好了啊 那也不用浪費時間了阿 07時19分 好了 那我大概知道了 你就是 確定就是什麼都不想要了嘛 那我知道了 07時20分 那我直接叫他們安排我星期一直接去就好了 09時08分 我說了 我很急 我趕時間 我也很急 阿你一副無所謂 就是一副不想要 阿你就不想要 我要講什麼啦 我已經跟你講了 打給你的時候已經跟你講清楚 我很急我很趕 我沒有很多的時間 阿你一直要在那邊跟我耗 09時39分 既然是你自己不要的 你放棄了 阿你喜歡花大條的 我就讓你花大條的 09時40分 看樣子你今天也是沒上班阿 那正好阿 09時40分 既然你要放棄了 那你就不要開條件什麼的要我答應 09時50分 威脅 我他媽威脅你什麼 是你自己說不要 你放棄的喔 啊我何時會出去我怎麼知道 他們根本沒有給我一個限定的日子 阿我是不是跟你講 我根本也不知道 我威脅 我威脅你什麼 阿你想要我威脅你 是不是 你是要我威脅你是不是 09時50分 是你自己你他媽的 你自己說不要 他媽的現在講說我威脅你 他媽的我威脅你什麼了拉 09時51分 你再掛我電話看看 09時53分 不方便 不方便什麼 你又沒在上班 要不然你現在上樓阿 你打給我啊 09時54分 你要你就直接打來 10時14分 阿想好了沒 11時52分 所以你是要今天湊就對了 是嗎 9 110年9月26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息予告訴人:「東西我會叫人寄,就這樣」、「何時回我就何時處理」、「你時間多能耗,我陪你耗」、「要回自己打來」 10 110年9月26日 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訊息予告訴人: 12時32分 已讀不回是哪招阿 12時33分 那我也學你好了 以後我也都已讀不回 12時49分 問你最後一次 你還是真的打算不回我就對了 11 110年10月25日 寄信件予告訴人,內容為一裸體照片及文字「在來我就每戶發影片和公司了,機會我給妳了,妳不要的」等


附表二:
編號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元) 1 109年12月6日 15時57分 2,000 2 109年12月8日 17時30分 400 3 109年12月12日 5時25分 2,000 4 109年12月13日 6時24分 3,000 5 109年12月14日 6時23分 2,000 6 109年12月14日 18時02分 2,500 7 109年12月15日 17時57分 1,000 8 109年12月17日 4時19分 1,500 9 109年12月20日 17時28分 800 10 109年12月21日 12時41分 800 11 109年12月23日 12時07分 1,300 12 109年12月26日 18時26分 500 13 109年12月27日 16時03分 500 14 109年12月28日 12時50分 800 15 110年1月2日 16時09分 2,500 16 110年1月3日 16時10分 2,500 17 110年1月5日 12時36分 3,000 18 110年1月5日 17時54分 3,000 19 110年1月6日 12時21分 1,300 20 110年1月10日 12時50分 3,000 21 110年1月11日 12時46分 5,000 22 110年1月12日 4時27分 3,500 23 110年1月13日 6時26分 3,000 24 110年1月13日 18時32分 2,000 25 110年1月15日 6時14分 2,000 26 110年1月18日 21時07分 1,000 27 110年1月23日 13時21分 1,500 28 110年1月24日 18時33分 1,000 29 110年1月28日 18時45分 1,000 30 110年1月31日 19時08分 1,000 31 110年2月1日 12時27分 2,000 32 110年2月2日 22時31分 2,000 33 110年2月3日 12時02分 1,000 34 110年2月4日 21時28分 2,000 35 110年2月5日 21時14分 4,800 36 110年2月6日 16時52分 4,800 37 110年2月6日 21時37分 10,000 38 110年2月7日 22時36分 4,800 39 110年2月8日 12時03分 3,000 40 110年2月10日 14時57分 5,100 41 110年2月13日 14時17分 10,000 42 110年2月13日 22時12分 5,000 43 110年2月14日 21時14分 5,000 44 110年2月18日 19時30分 5,000 45 110年2月19日 18時43分 1,800 46 110年2月21日 2時00分 10,000 47 110年2月22日 21時33分 2,000 48 110年2月23日 21時07分 2,000 49 110年2月25日 23時05分 10,000 50 110年2月26日 21時59分 10,000 51 110年3月1日 16時53分 10,000 52 110年3月5日 19時35分 15,000 53 110年3月7日 7時48分 5,000 54 110年3月8日 17時20分 20,000 55 110年3月9日 18時17分 15,000 56 110年3月10日 4時35分 2,000 57 110年3月10日 12時28分 20,000 58 110年3月11日 12時58分 15,000 59 110年3月12日 20時31分 10,000 60 110年3月15日 22時35分 1,000 61 110年3月16日 21時19分 9,000 62 110年3月20日 21時39分 10,000 63 110年3月26日 12時55分 5,000 64 110年3月31日 6時38分 2,000 65 110年3月31日 12時55分 10,000 66 110年4月1日 7時35分 2,000 67 110年4月1日 12時14分 1,000 68 110年4月2日 7時26分 10,000 69 110年4月2日 21時24分 13,000 70 110年4月6日 20時29分 5,000 71 110年4月7日 12時26分 7,000 72 110年4月7日 17時53分 10,000 73 110年4月8日 6時50分 5,000 74 110年4月9日 14時20分 7,000 75 110年4月13日 7時28分 500 76 110年4月16日 9時15分 700 77 110年4月20日 21時29分 3,000 78 110年4月21日 7時48分 2,000 79 110年4月23日 6時03分 300 80 110年4月26日 6時48分 5,000 81 110年4月27日 12時42分 5,000 82 110年5月5日 12時11分 12,000 83 110年5月6日 12時03分 5,000 84 110年5月7日 18時04分 4,000 85 110年5月8日 5時05分 3,000 86 110年5月8日 7時05分 3,000 87 110年5月8日 12時32分 5,000 88 110年5月8日 21時35分 5,000 89 110年5月9日 5時55分 5,000 90 110年6月6日 6時45分 10,000 91 110年6月8日 6時17分 7,000 92 110年6月8日 12時11分 3,000 93 110年7月3日 21時39分 200 94 110年7月6日 12時50分 5,000 95 110年7月18日 21時59分 6,000 96 110年7月19日 12時02分 4,000 97 110年7月21日 21時00分 5,000 98 110年7月25日 11時46分 5,000 99 110年7月25日 19時45分 5,000 100 110年7月26日 6時29分 2,000 101 110年7月26日 9時05分 5,000 102 110年7月28日 12時49分 2,000 103 110年7月29日 12時56分 5,000 104 110年8月1日 22時32分 5,000 105 110年8月2日 22時24分 10,000 106 110年8月3日 22時33分 10,000 107 110年8月4日 22時17分 15,000 108 110年8月5日 23時12分 7,000 109 110年8月17日 12時55分 5,000 110 110年8月20日 7時55分 10,000 111 110年8月22日 21時48分 10,000 112 110年8月24日 13時35分 10,000 113 110年8月25日 12時51分 10,000 114 110年8月26日 7時55分 7,000 115 110年8月27日 12時56分 5,000 116 110年8月27日 21時01分 5,000 117 110年8月28日 19時40分 10,000 118 110年9月2日 6時58分 300 119 110年9月3日 12時13分 20,000 120 110年9月4日 11時03分 5,000 121 110年9月5日 22時52分 5,000 122 110年9月6日 13時54分 5,000 123 110年9月7日 7時56分 10,000 124 110年9月7日 12時25分 5,000 125 110年9月8日 18時04分 10,000 126 110年9月14日 12時56分 12,000 127 110年9月14日 21時52分 3,000 128 110年9月15日 12時51分 10,000 129 110年9月18日 22時34分 10,000 130 110年9月22日 19時58分 13,500 131 110年9月25日 22時32分 15,000 132 110年10月7日 22時41分 20,000 合計 7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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