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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3號
上訴人蔣紹銘住○○市○○區○○路00號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余靜怡等2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民國113年5月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訴訟救助既經本院於113年6月26日以113年度家聲字第7號裁定駁回,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 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季芬
法官顏淑惠
法官洪挺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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