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3,重抗,22,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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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抗字第22號
抗告人賴明隆等43人(詳如附表)


相對人賴龍輝
賴文治
賴其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12年度訴聲字第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民法第199條第1項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就兩造所有坐落嘉義市○路○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優先承買權存在,並於給付價金後,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8號;下稱系爭訴訟),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請求為訴訟繫屬之登記,經原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相對人非基於物權關係而為主張,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要件,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前揭法條於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之立法理由為:「現行條文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是以得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限於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限。倘原告之訴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債之關係者,自不得為上開聲請。次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並未如同法第104條第2項後段設有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之明文,故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之優先承購權僅具債權效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相對人於系爭訴訟請求確認相對人就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購權,並應於相對人給付價金後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此有民事起訴狀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1至15頁),均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優先承購權為請求,核諸該優先承購權既僅具債權效力,則相對人本於債權關係而為請求,自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不符,是依前揭說明,相對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原裁定准許相對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季芬
 
法官顏淑惠
 
法官洪挺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蔡曉卿
附表:
賴明隆
住○○市○○區○○里0鄰○○路000○0號
賴達三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0號
賴和美
住○○市○鎮區○○里00鄰○○街000號00樓之0
賴黃壽美
住○○市○○區○○里00鄰○○路00號
賴思蓉
住○○市○○區○○里00鄰○○路00號
賴昱宏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0
賴韻伃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0樓之0
賴俊良
住○○市○區○○里○○路000號00樓0
賴亭妤
住○○市○區○○街00號之0
賴倩瑜
住○○市○區○○○○000號
賴慧芳
住○○市○○區○○○街000號0樓之0
程泓志
住雲林縣○○鎮○○路000號
陳穎毅
住○○市○○區○○街000○0號
陳穎亮
住○○市○○區○○街000○0號
陳穎煌
住雲林縣○○鎮○○里00鄰○○00號
賴英熙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
賴英哲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
賴英南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
賴怡誠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00樓
賴玲卿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
賴玲娟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0巷0號0樓之0
賴玲桂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0號
賴玲玉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
賴玲秀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0號
賴英仁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0號
陳芳姿(兼陳澄寬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鄰○○街000號0樓
陳勝哲(兼陳澄寬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號0樓
陳勝雄(兼陳澄寬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00巷00○0號0樓
余敏東
住○○市○區○○里00鄰○○街000號
余敏成
住○○市○區○○里00鄰○○街000號
余敏達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
康桂香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0巷0弄0號0樓
賴威翔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0號
賴盈璋
住金門縣○○鄉○○村00鄰○○○路0段00號
賴明儷
住金門縣○○鎮○○里00鄰○○000號0樓之00
賴啓原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00樓之0
賴生原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00樓之0
賴建名
住○○市○○區○○里0鄰○○○路0巷00弄0號
賴葆芳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00樓之0
賴葆菁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00樓之0
賴葆英
住○○市○○區○○里0鄰○○路00號00樓之0
賴英煇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
李函潔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0巷00號0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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