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3,金上易,2,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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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易字第2號
上訴人賴亭妤



訴訟代理人王燕玲律師
被上訴人杜永全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請求再行調解,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季芬
  
法官洪挺梧
  
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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