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3,金簡易,46,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易字第46號
原 告 張秋玲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被 告 王勇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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