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96,抗,224,200711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224號
再 抗 告人 乙 ○ ○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債 務 人 甲○○○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因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2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法院之許可者為限。

前項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第5項定有明文。

足見對抗告法院以抗告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裁定,或以無理由而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法院之許可者為限,且「前項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其立法理由載明:「為維持第三審為法律審之特性,並兼顧保障當事人權利及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之要求,對於抗告法院以抗告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裁定,或以抗告無理由而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法院之許可者為限,始得再為抗告」。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以判決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為限,若在學說上諸說併存尚無法規判解可據者,不得指為用法錯誤(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例參照);

而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係指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者而言。

故提起再抗告,除須以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其理由外,尚須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必要,並經原法院之許可,始得謂其再抗告之提起為合法。

而原法院對於再為抗告,認為不應許可者,依同條第6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3第3項之結果,應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20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認抗告無理由於民國(下同)96年8月17日以96年度抗字第224號駁回在案,本件抗告人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惟觀諸再抗告人所提再抗告狀內容略以:再抗告人繼承之不動產即台南市○區○○段253地號,於92年5月30日由訴外人林昆玉夫妻介紹買主陳國雄,以新台幣(以下同)二千萬元購買系爭土地,且由買主以現金及台灣銀行支票七張支付,買賣之價金全數由林昆玉夫妻收取。

而系爭土地買主於過戶前曾要求出賣人(即即抗告人)為義務人,設定三千萬元之抵押權予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利買主於未過戶前有所保障。

而於92年6月2日買賣雙方同意自93年12月15日後開始辦理系爭土地及同段254地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塗銷已設定之三千萬元抵押權,及返還剩餘之七百萬元。

詎再抗告人收到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前往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登記簿謄本,才知系爭土地被偷偷設定一千萬元之抵押權。

經詢問林昆玉,始知甲○○○為掛名,陳國雄土地買賣交易並非真正。

再抗告人為上開情事已對甲○○○、陳國雄二人提起刑事詐欺、侵占、背信等罪之告訴,雖經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但再抗告人已提出再議,並補充二人犯罪事證,且再抗告人確實並未向相對人借錢。

惟原執行法院卻受理96年度執字第16915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將抗告人繼承之系爭土地進行拍賣,再抗告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及183條規定,聲請法院於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上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查抗告人之再抗告意旨,核與原抗告內容完全相同。

且查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83條係規範「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因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或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等法定之事實發生,為免出現判決歧異或矛盾情形時,法院得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此一規定僅適用於「民事訴訟」程序,並不包含「強制執行程序」在內。

是抗告人援引上開民事訴訟法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而聲請停止本件強制執行程序,顯有誤會法條之解釋,本院已在前裁定中詳加說明。

再抗告人再執陳詞提起本件再抗告,並未表明本院前裁定適用法規有何顯然錯誤,亦未表示本院前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有何原則上重要性而有重加闡釋必要,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再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6項、第436條之3第3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淑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