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97,上,205,2009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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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呂蘭蓉 律師
蔡文斌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陳欣怡 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 律師
複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訴字第七○五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10月2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曾 平 杉
法 官 李 文 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清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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