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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抗字第20號
抗 告 人 乙○○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寬達信置產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宣告萬有紙廠股
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破字第四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宣告,其目的在於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使多數債權人公平受償,其係為全體債權人之利益而為,對於債權人並無不利,且為免破產程序因先後抗告而拖延,債權人亦以不得抗告為宜,是法院依聲請而為破產宣告之裁定,債權人自不得抗告(司法院院字第九五八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0五、三六九號裁定意旨)。
二、查原裁定法院依相對人之聲請,宣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依上說明,對於債權人全體並無不利,抗告人係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此據其抗告狀載明,依上說明,其等自不得對本件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上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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