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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張雯峰 律師
上 訴 人 龍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溫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法院組織中「法官曾平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莊俊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莊 俊 華
法 官 李 文 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 清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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