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97,重上,79,2009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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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嘉義縣傳統文化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甲○○即江富成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春發 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
蔡碧仲 律師
陳振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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