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 98年度上更㈠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被上訴人 庚○○
號5樓
乙○○
巷4號5樓
戊○○
9樓之6
丙○○
丁○○
壬○○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雅律師
被上訴人 己○○
上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349 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 官 李 文 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清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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