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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241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九六號),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九十九年二月四日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九三號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
查本件抗告人聲明不服部分,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七十七條之十八、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高明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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