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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29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嘉華生技醫藥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再審
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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