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98,重上,14,200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自然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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