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1,裁,132,201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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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曾煜婷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林俊宏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立螢橋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莊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39、13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

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

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

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4年8月25日提出英國倫敦大學倫敦國王學院文學碩士學位證書申請改敘薪級,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臺北市教育局)同意備查;

被上訴人亦就上訴人以國外學歷改敘薪級案,報經臺北市教育局同意備查,並以95年7月3日北市螢中人字第09530315700號敘薪通知書核敘薪級,另依該改敘後薪級,辦理上訴人94至97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

嗣教育部於99年7月5日,認上訴人在國外修業時間少於8個月,不符教育部於88年3月24日發布之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已於95年10月4日廢止)第8點規定。

臺北市教育局復於99年7月13日,以北市教人字第09937034800號函,撤銷上訴人之國外學歷改敘薪級案;

被上訴人則於99年7月20日,以北市螢中人字第09930336000號函,撤銷上訴人之國外學歷改敘薪級(下稱撤銷改敘薪級處分),另依該撤銷改敘薪級處分,於99年7月22日及99年8月9日召開教師成績考核會,通過上訴人94至97學年度成績考核復審案,報經臺北市教育局核定更正後,重發上訴人該4學年度成績考核更正通知書(下稱更正考核處分)。

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為上述撤銷改敘薪級及更正考核之行政處分均不服,向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臺北市申評會)提起申訴,經其評議:「申訴有理由,原處分撤銷」。

被上訴人不服上開申訴評議決定,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教育部申評會)提起再申訴,復經其評議決定為「再申訴有理由」(下稱再申訴評議決定)。

上訴人不服上開再申訴評議決定,遂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再申訴評議決定及上述撤銷改敘薪級與更正考核處分,經遭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仍不服,乃提起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第8點(現為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8、9條)之修業期限,不限於「居住」在當地國之期間,尚須考慮當地國學制、學校行事曆等為合理判斷,惟原判決否定上訴人為進行與碩士學位相關研究而返回臺灣之期間,及倫敦國王學院碩士教學課程職員Wara Phaoenchok及其指導教授Jane Jones出具之證明書,及上訴人返臺撰寫論文期間仍接受指導教授之指導等節,有判決不適用司法院釋字第380號、第450號及第563號解釋,並有違反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違法;

原判決迴避論述倫敦大學國王學院在學術界之品質與評價,且語焉不詳,犧牲上訴人之基本人權,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

上訴意旨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

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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