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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079號
抗 告 人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俸給事件,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01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5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雖抗告人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亦經本院以101年度裁字第1598號裁定駁回,並於101年8月20日送達,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許 瑞 助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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