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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083號
抗 告 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萬元等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該院以100年度再字第17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1年4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第140頁)可稽。
抗告人雖曾就本件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1年8月30日以101年度裁聲字第85號裁定駁回,並於101年9月5日送達予抗告人在案,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85號卷(第15頁)足憑。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蕭 忠 仁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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