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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66號
再 審原 告 樂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安生(董事)
再 審被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代 表 人 周幼偉(大隊長)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78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許 瑞 助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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